个人所得税能否证明劳动关系?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没签劳动合同。发工资时公司扣了个人所得税,我就有了缴税记录。现在和公司有点纠纷,我想用这个个人所得税记录证明我和公司有劳动关系,不知道行不行,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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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记录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但它并不能单独、完全地证明劳动关系。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 个人所得税记录反映了个人有收入且达到了纳税标准,并且由特定单位进行了代扣代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当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时,表明该单位向员工支付了所得,这与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有一定的关联性。 然而,仅有个人所得税记录可能并不足够。因为存在一些情况,比如劳务关系,提供劳务者取得报酬后,接受劳务一方也可能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所以,要证明劳动关系,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总之,个人所得税记录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一个辅助证据,但要想更有力地证明劳动关系,最好能收集到更多相关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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