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开庭时原告可以委托别人出庭吗?

我是一起民事诉讼的原告,但是开庭那天我有事实在去不了。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委托别人代替我去开庭呢?如果可以,有什么要求和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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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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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开庭时原告是可以委托别人出庭的,这在法律概念里叫做“委托代理”。委托代理就是指原告把自己在诉讼中的一些权利,通过合法的方式交给别人,让这个人代替自己去参与诉讼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这意味着原告可以从上述人员中选择合适的人来委托其出庭。 不过,也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注意。如果是离婚案件,即使有诉讼代理人,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是因为离婚案件涉及到人身关系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表达,所以要求本人原则上要出庭。 原告委托别人出庭,需要办理一定的手续。一般要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在委托书中要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授权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一般授权的代理人只能进行一些程序性的活动,比如提交证据、参加庭审等;特别授权则可以让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重要事项。所以,原告在填写授权委托书时,要根据自己的需求明确授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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