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要求做司法鉴定,原告可以反对吗?


在司法实践中,被告要求做司法鉴定时,原告是可以反对的。不过,这种反对是否会被法院支持,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司法鉴定是什么。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它在很多案件中起着关键作用,能帮助法院查明事实真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如果原告反对被告的司法鉴定申请,需要有合理的理由。比如,原告可以提出该鉴定对于案件的审理没有实质性的帮助,即鉴定的事项与案件争议焦点无关。例如在一些合同纠纷中,如果被告要求对合同中某个不影响合同效力和履行的条款进行笔迹鉴定,而该条款对案件结果没有决定性作用,原告就可以以鉴定无必要性为由反对。 另外,如果原告认为被告提出的鉴定程序存在问题,例如鉴定机构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鉴定方法不科学等,也可以反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鉴定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鉴定过程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和专业规范。 然而,如果被告提出的司法鉴定申请是合理且必要的,能够对案件事实的查明起到关键作用,那么即使原告反对,法院也可能会准许鉴定申请。例如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被告对原告的伤残等级有异议,要求进行重新鉴定,这种情况下,鉴定结果对于确定赔偿数额至关重要,法院通常会支持被告的鉴定申请。 总之,原告虽然可以反对被告的司法鉴定申请,但需要有合理的依据。最终是否准许鉴定,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