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只有一般代理人能否开庭?
我是一起案件的原告,由于一些特殊原因没办法亲自出庭,只委托了一般代理人。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案件还能不能正常开庭审理,一般代理人能代表我处理庭审中的各项事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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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程序里,原告只有一般代理人时通常是能够开庭的。下面来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一般代理人。一般代理人,也被叫做一般授权代理人,指的是根据委托代理合同,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被代理人进行一般性的诉讼行为的人。他们可以代替原告进行一些常规的事务,像提交证据、参与法庭调查、进行辩论等,但涉及到一些重大的实体权利,比如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一般代理人是没有权利决定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这就明确了一般代理人的权限范围。 对于开庭而言,原告不出庭,仅让一般代理人出庭是可行的。不过在一些特殊案件中,情况会有所不同。例如离婚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是因为离婚案件涉及到身份关系,需要当事人本人表达意愿。 综上所述,除了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案件外,原告只有一般代理人时,案件可以正常开庭。一般代理人会按照授权范围参与庭审活动,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但如果涉及到重大实体权利的事项,一般代理人是不能擅自做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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