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期间公安是否有权逮捕?
我被留置了,现在很担心公安机关会不会在这个时候对我进行逮捕。我不太清楚留置和逮捕之间的关系,也不知道在留置期间公安机关有没有权力执行逮捕。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心里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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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和逮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法律情形。 留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的一项措施。监察机关在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时,经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将被调查人留置在特定场所。留置主要是针对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目的是为了保证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而逮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在留置期间,如果监察机关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并且符合逮捕的条件,公安机关是有权执行逮捕的。一般情况下,监察机关在调查结束后,认为被调查人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会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会作出逮捕决定,然后由公安机关执行。所以,留置期间本身公安机关通常不会直接进行逮捕,但在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下,后续是可能执行逮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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