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只要怀疑一个人就可以将其抓捕吗?


在我国,警察并不是只要怀疑一个人就可以随意将其抓捕的。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抓捕”在法律上对应的概念,这里主要涉及到拘留和逮捕。 拘留分为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是对违反治安管理但尚不构成犯罪的人实施的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需要传唤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只有在符合法定的行政拘留情形,并且经过法定程序审批后,才可以实施行政拘留。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也就是说,即使是刑事拘留,也需要满足法定的紧急情形,而不是仅仅基于怀疑就可以实施。 逮捕则是一种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并且,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所以,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不能仅仅因为怀疑就对公民进行抓捕。如果公民认为警察的执法行为违法,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向其上级机关、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反映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