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达成和解后公安局能撤案吗?


在双方达成和解后,公安局是否能撤案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撤案的基本概念。撤案就是在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因为某些法定的原因,公安机关决定终止对案件的侦查或者处理。 对于刑事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是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比如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情节较轻)这类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不过,如果犯罪行为严重,比如故意杀人、抢劫等暴力犯罪,即便双方达成和解,公安机关一般也不会撤案,因为这类犯罪侵害的不仅仅是被害人的个人权益,还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国家必须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对于行政案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处罚。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就是说,在行政案件中,如果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了相关协议,公安局通常会撤案,不再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 所以,双方达成和解后公安局是否撤案,要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