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是否可以作为起诉主体?
我和派出所因为一些事情产生了纠纷,现在我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是不确定能不能把派出所作为起诉主体去起诉。我不太清楚派出所的法律地位,也不知道在法律上它有没有资格成为被起诉的对象,所以想问问大家,派出所可以作为起诉主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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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派出所是否可以作为起诉主体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起诉主体的概念。起诉主体,通俗来讲,就是在法律诉讼里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到诉讼中的一方,它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且在法律上具备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能力。 对于派出所而言,它是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一般情况下,它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过,在特定情形下,它是可以作为起诉主体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的‘其他组织’就涵盖了符合条件的派出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派出机构就可以作为被告,也就是能成为起诉主体。 举例来说,如果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就可以把该派出所作为起诉主体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此时派出所作出处罚决定是有法律授权的,具备了在这个范围内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综上所述,派出所能否作为起诉主体,关键要看它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授权。有授权时可以作为起诉主体,无授权时则不能,而要以其所属的公安机关作为起诉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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