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给予赔偿的具体标准。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不同方面的赔偿标准及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是医疗费用方面。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这些目录和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比如,小李在工作中手部受伤,去医院治疗,只要他的治疗用药和项目在规定目录内,费用就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其次是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然后是伤残待遇。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赔偿标准也不同。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同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18个月、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70%、60%。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相关规定出自《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 此外,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有详细说明。总之,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让他们在遭受工伤后能得到合理的补偿和救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