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是否可以撤回强制戒毒决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强制戒毒决定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强制戒毒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是为了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决定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查清其身份后通知。 关于派出所是否可以撤回强制戒毒决定,通常情况下,作出强制戒毒决定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而不是派出所。不过,在实践中,如果发现存在法定的可以撤回或变更强制戒毒决定的情形,相关的决定是可以被撤销或变更的。 《戒毒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2年,自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之日起计算。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3个月至6个月后,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同时,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及时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作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主管机关的诊断评估,对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批准;(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患严重疾病,不出所治疗可能危及生命的,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主管机关批准,并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备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允许其所外就医。所外就医条件消失且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未满的,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所以,派出所本身一般没有权力直接撤回强制戒毒决定,但如果出现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如戒毒人员戒毒情况良好、患有严重疾病等,经过法定程序,由有权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作出变更或撤回强制戒毒的决定。如果认为自己符合相关条件,可以向执行强制戒毒的场所反映情况,由其按规定程序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