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共同财产公证后债务由一方承担是否可以?
我和伴侣婚后对共同财产做了公证,现在想把债务都让一方承担,不知道这样行不行。想了解在法律上这种做法是否被允许,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会不会有什么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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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婚后共同财产公证后债务由一方承担是可以的,但存在一些特定的条件和限制。 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了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目的所负的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如果夫妻双方通过公证的方式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这实际上是一种内部约定。这种约定在夫妻之间是有效的,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夫妻双方都需要按照这个约定来履行相应的义务。然而,对于外部的债权人来说,情况则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债权人不知道夫妻之间有这样的债务承担约定,那么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在夫妻一方承担了超出约定范围的债务后,可以依据公证的约定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所以,婚后共同财产公证后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在夫妻内部有效,但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在进行这类公证时,夫妻双方应该充分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明确可能面临的风险,以保护自己和对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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