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权限可以写全权代理吗?
我要委托别人帮我处理一些法律事务,在写委托权限时,不太确定能不能直接写全权代理,这么写会不会有什么问题,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看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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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关于委托权限能否写全权代理,这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全权代理”这个概念。“全权代理”看似是给予代理人全面、广泛的权力去处理委托事务,但在法律上,它并不是一个明确、规范的表述。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权限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一般授权是指代理人仅享有进行一般性诉讼行为的权利,比如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等;而特别授权则是代理人可以实施涉及实体权利处分的行为,像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如果仅仅写“全权代理”,而没有明确具体的特别授权事项,那么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被视为一般授权,代理人并不能实施上述涉及实体权利处分的行为。 所以,从法律实务角度来说,不建议简单地在委托权限中写“全权代理”。为了避免产生歧义,确保代理人能够按照委托人的真实意愿有效地行使权利,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的委托事项和权限,尤其是如果需要代理人进行涉及实体权利处分的行为,一定要进行特别授权的明确表述。这样才能保障委托代理关系的顺利进行,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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