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怀孕是否可以被辞退?


在探讨试用期怀孕是否可以被辞退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首先是“试用期”,它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了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在这个期间,双方可以对彼此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评估。其次是“女职工孕期权益”,这是法律赋予怀孕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权益,旨在保障女职工在孕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其中,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分别是:(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也就是说,如果女职工在试用期怀孕,但同时存在上述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例如,女职工在试用期内经常迟到早退,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考勤制度,或者无法完成工作任务,经过培训和调岗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那么公司就有权辞退她。 但是,如果女职工仅仅是因为怀孕,而不存在上述法定情形,用人单位是不能以怀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也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在女职工试用期怀孕且不存在法定解除情形时辞退女职工,女职工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试用期怀孕并不必然导致被辞退,关键要看女职工是否存在法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女职工在遇到此类问题时,要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