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时能否保全财产证明?
我正在起诉离婚,担心对方转移财产或者销毁对我有利的财产证明。我想知道在起诉离婚这个过程中,我能不能申请对财产证明进行保全呢?这方面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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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起诉离婚时,是可以对财产证明进行保全的。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在离婚诉讼中,若一方认为另一方可能存在转移、隐匿、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影响到自己在财产分割中的权益时,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这里所说的保全财产证明,其实也就是对与财产相关的证据进行保全。比如银行账户信息、房产登记证明、车辆购置凭证等,这些都是能够证明财产存在和归属的重要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同时,该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所以,在起诉离婚时,如果担心财产证明相关的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比如对相关的书证、物证进行查封、扣押,或者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进行固定、提取等。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在后续的诉讼过程中,能够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财产的状况,从而保障当事人在财产分割中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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