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出具的证明材料是否属于书证?
我在一场官司里,公安局出具了一份证明材料。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这种由公安局给出的证明材料算不算书证。我想了解一下它的性质,这对我的案子挺关键的,所以想问问大家,公安局出具的证明材料到底是不是书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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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它的特点在于通过其记载的信息来反映案件相关情况。 判断公安局出具的证明材料是否为书证,需要依据其具体的表现形式和证明方式。如果这份证明材料是以文字、符号等所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那就符合书证的特征,属于书证。例如,公安局出具的关于某人身份信息、户籍情况的证明,就是凭借其上面记录的文字信息来证明相关事实,这种就属于书证。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等八类证据形式。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这表明书证在法律上是被明确认可的一种证据类型。 不过,如果公安局出具的证明材料并非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而是以其他方式发挥证明作用,那就可能不属于书证。比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它虽然也是公安局出具的,但主要是通过对现场情况的描述和记录来证明案件事实,更符合勘验笔录这一证据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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