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提前约定房屋居住权?
我打算和朋友一起买套房子,担心之后居住问题有纠纷,想提前约定房屋居住权,不知道这样做合不合法,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支持,提前约定的居住权是否有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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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是可以提前约定房屋居住权的。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用简单的话来说,就是对他人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这意味着如果要提前约定房屋居住权,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一般要包含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也就是说,仅仅签订了居住权合同还不够,还需要到相关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居住权才正式生效。 提前约定房屋居住权是有法律依据且被允许的,但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签订书面合同并完成登记,这样才能保障居住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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