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拘役过重新犯罪是否可以判缓刑?
我之前有过拘役的经历,现在又涉及了一起犯罪案件。我很担心这次会不会因为之前有过拘役记录就不能判缓刑了,想知道法律上对于我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以前拘役过重新犯罪到底可不可以判缓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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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拘役和缓刑的概念。拘役是一种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而缓刑呢,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同时,《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这里要注意的是,累犯不适用缓刑。而拘役并不属于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所以之前被拘役过并不构成累犯。 也就是说,以前被拘役过重新犯罪,并不因为之前的拘役记录而直接丧失缓刑的适用资格。只要这次犯罪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就可以被宣告缓刑。法院会综合考虑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危险以及对社区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来作出是否适用缓刑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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