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可以随意确定吗?
我刚入职一家公司,公司说试用期为6个月,也没说为啥定这么久。我不太懂,试用期难道公司想定多久就定多久吗?我想了解下关于试用期规定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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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关系中,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相互适应的一个阶段,但试用期绝不是可以随意确定的。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简单来讲,就是双方在这段时间内互相考察,看看彼此是否合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期限做了明确规定。该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这些规定有着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它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避免用人单位通过过长的试用期来压低劳动者的工资,或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另一方面,也保障了用人单位在合理的时间内对劳动者进行考察,以确定是否正式录用。比如,对于一些技术含量较高、需要较长时间来评估劳动者能力的岗位,法律允许相对较长的试用期,但也是有上限的。 所以,试用期不可以随意确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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