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和承诺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在商业活动和日常生活中,合同的订立往往离不开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重要环节。了解要约和承诺生效的条件,对于判断合同是否成立至关重要。 首先来看要约生效的条件。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规定,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而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具体来说,一个有效的要约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内容具体确定。也就是说,要约中必须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比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让受要约人能够清楚地知道要约人的意图。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这意味着要约人要有订立合同的意愿和决心,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合同就成立。 接下来看承诺生效的条件。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四条规定,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同样,对于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作出承诺的,适用相应的数据电文生效规则。 有效的承诺也有一定的条件。首先,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只有受要约人才能对要约作出承诺,其他人作出的表示不能构成有效的承诺。其次,承诺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受要约人必须在该期限内作出承诺;如果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根据要约的方式不同,有不同的时间要求。最后,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总之,要约和承诺生效都有各自明确的法律条件。在实际的合同订立过程中,我们需要准确判断要约和承诺是否生效,从而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