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能否与当事人一起申请对调解书进行抗诉?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在对调解书抗诉方面有着明确的规定和不同的角色。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调解书和抗诉的概念。调解书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事项自愿达成协议后,由法院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而抗诉则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从这些法律条文可以看出,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调解书抗诉有特定的条件,即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而当事人是不能直接与人民检察院一起申请对调解书进行抗诉的。当事人如果认为调解书存在问题,可以通过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来启动相应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所以,当事人不能与人民检察院一起申请对调解书进行抗诉。当事人若对调解书有异议,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由人民检察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出抗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