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诉时效可以叠加吗?


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了这个期限,就不能再追究其刑事责任。简单来说,过了追诉时效,司法机关就不能再“管”这个犯罪行为了。 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关于追诉时效是否可以叠加,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一般是不可以叠加的。追诉时效是针对每个具体的犯罪行为单独计算的。每个犯罪行为都有其独立的构成要件和法定刑,所以要分别确定各自的追诉时效。 例如,张三实施了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A和B。犯罪行为A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其追诉时效就是五年;犯罪行为B法定最高刑为七年有期徒刑,其追诉时效就是十年。这两个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是分别计算的,不会叠加在一起形成一个更长的追诉时效。 不过,如果犯罪行为存在连续或者继续状态,情况会有所不同。《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里的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继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在这种情况下,是对整个连续或继续的犯罪行为整体计算追诉时效,而不是将每个单独行为的追诉时效叠加。 综上所述,通常追诉时效不能叠加,而是针对每个具体犯罪行为单独计算,但对于连续犯和继续犯有特殊的计算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