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用于应税药物的是否可以抵扣?
我开了一家药店,购进了一批药物用于应税项目。我不太清楚在税务方面,购进这些用于应税药物的成本能不能进行抵扣。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规定来讲,到底可不可以抵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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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务领域,“抵扣”通常指的是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进项税额抵扣就是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对于购进用于应税药物的情况,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取得了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是可以进行抵扣的。例如,药店从正规药企购进应税药物,并且取得了药企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了增值税额,那么药店就可以将这部分税额从自己销售药物产生的销项税额中扣除。 不过,要注意的是,如果出现一些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比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等,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在实际操作中,要准确判断购进药物的用途是否符合抵扣条件,并且按照规定取得和保存好相关的扣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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