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后还能提出管辖异议吗?


在探讨答辩后是否还能提出管辖异议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了解什么是管辖异议。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通俗来讲,就是当事人觉得这个案子不应该由这个法院来处理,而应该由其他更合适的法院来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如果要提出管辖异议,需要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进行。提交答辩状期间通常是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如果在这个期间没有提出管辖异议,并且进行了答辩,那么就可能被视为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 不过,这里也存在特殊情况。如果案件违反了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即使当事人已经答辩,依然可以提出管辖异议。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级别来划分不同案件的管辖权,比如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各自管辖不同类型和标的额的案件。专属管辖则是指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例如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在已经答辩的情况下,通常是不能再提出管辖异议了,但如果存在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仍然有权提出。当事人在遇到这类问题时,要仔细分析自己的案件情况,判断是否属于可以在答辩后提出管辖异议的特殊情形。同时,要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