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发还重审是否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我有个官司被发还重审了,之前一审的时候没提管辖权异议。现在重审阶段,我想问问能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呢?我不太确定在这个阶段提合不合适,也不知道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希望有人能给我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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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辖权异议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发还重审是否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几个基本的法律概念。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发还重审则是指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作出的判决,认为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进行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一般情况下,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也就是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当案件进入发还重审阶段,其实质是重新启动一审程序。不过,对于发还重审时当事人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法律并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从司法实践和法理角度来看,如果当事人在原审中已经放弃了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比如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异议,那么在发还重审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诉讼程序的安定性,法院通常不会支持当事人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当事人在原审中已经默示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若允许其在发还重审时随意提出管辖权异议,可能会导致诉讼程序的拖延和不稳定。 然而,如果存在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即使在发还重审阶段,当事人也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级别管辖是指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因为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或默示的方式改变,所以在发还重审时,若发现存在这两种违反管辖规定的情形,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合理且会得到法院支持的。 综上所述,发还重审时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不能随意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如果存在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当事人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合理行使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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