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不履行是否可以重新起诉?
我之前和别人有纠纷,经过调解达成了调解书。但现在对方不按照调解书履行义务,我想知道我能不能重新去法院起诉对方呢?不太清楚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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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调解书不履行能否重新起诉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调解书的概念。调解书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法院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它和判决书一样,都具有强制执行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这意味着一旦双方签收了调解书,就不能就同一纠纷再向法院重新起诉了。 不过,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强制执行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调解书就属于这里所说的“其他法律文书”。 所以,一般情况下,对于调解书所涉及的纠纷不能重新起诉。但如果存在特殊情形,比如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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