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后对方不执行是否可以重新申诉?
我之前和公司有劳动争议,经过调解达成了协议,但是公司却不按照调解结果执行。我现在不知道能不能重新去申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想了解下法律上对此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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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争议中,当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如果对方不执行,是否可以重新申诉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下面为您详细解答。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劳动争议调解的概念。劳动争议调解是指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遵循一定原则,通过宣传国家法律和政策,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从而解决劳动纠纷的一种方式。它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途径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五条规定,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这意味着,当对方不执行劳动争议调解协议时,您不用重新申诉,而是可以申请仲裁。这是因为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定程序,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此外,如果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对方仍然不履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综上所述,劳动争议调解后对方不执行,您无需重新申诉,而是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若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还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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