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静期内撤销申请后还能再次申请吗?
我之前申请了离婚,进入冷静期后又撤销了申请。现在我和伴侣还是觉得过不下去,想再次申请离婚,不知道还能不能申请,会不会因为之前撤销过就不被允许了,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此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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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冷静期内撤销申请后能否再次申请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冷静期”在法律中的具体所指。这里说的冷静期,通常是指离婚冷静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从法律规定来看,在冷静期内撤销了离婚申请,之后是可以再次申请的。因为法律并没有限制离婚申请的次数,当夫妻双方再次达成离婚的合意,并且愿意遵守离婚登记的相关程序和规定时,就能够重新启动离婚申请的流程。再次申请时,依旧要按照正常的离婚登记程序来办理,也就是夫妻双方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的证件和材料,然后再次进入离婚冷静期。 所以,即使之前在冷静期内撤销了申请,也不会影响后续再次申请离婚的权利。不过,离婚是一件大事,涉及到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等诸多方面,建议在做决定前慎重考虑。同时,在申请离婚以及后续的程序中,都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操作,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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