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投案自首是否可以取保候审?


在探讨累犯投案自首是否可以取保候审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首先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接着是取保候审,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根据该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对于累犯投案自首是否可以取保候审,一般情况下,由于累犯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相对较大,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即上述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第三项、第四项的情形)。也就是说,虽然累犯有投案自首情节,但仅自首这一情节通常不足以使累犯满足取保候审的条件。不过,如果累犯同时符合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特殊情形,并且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或者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等情况,还是有可能被取保候审的。总之,累犯投案自首后能否取保候审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依据法律规定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