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分手后以前送的财物是否能要回?

我和对象分手了,在一起的时候我送了他/她不少财物,有一些挺贵重的。现在分手了,我心里有点纠结,不知道这些以前送出去的财物还能不能要回来。我想了解下在法律上,对于这种分手后财物要回的情况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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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恋爱财物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分手后,关于以前送的财物能否要回,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了解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一个是“赠与”,赠与就是一方把自己的财产无偿送给另一方,并且另一方也接受了。一旦赠与完成,财产的所有权就转移到受赠人那里了。另一个是“附条件赠与”,它是指在赠与财物时附带了一定的条件,当这个条件不成立时,赠与人可以要求收回财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对于一般的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比如日常的小礼物、吃饭看电影的花费等,通常会被认定为是普通赠与。这种赠与是基于表达爱意、增进感情等目的,是一种无偿的、自愿的行为,一旦财物交付给对方,就不能再要回来了。因为这就好比你送朋友一件小礼物,送出去了就不能再反悔要回来。 然而,如果是大额财物的赠与,像赠送房产、车辆或者数额较大的金钱等,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被认定为附条件赠与。这里的条件通常是双方能够缔结婚姻关系。如果双方最终分手,结婚的条件没有达成,赠与人就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财物。例如,一方为了和对方结婚,给对方买了一辆车,但后来两人分手了,那么买车的一方就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对方返还车辆。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一方是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对方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也就是说,在符合这些条件的情况下,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总之,分手后以前送的财物能否要回,要根据财物的性质、价值大小以及赠与的目的等因素综合判断。在遇到这类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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