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下不来,首付款和定金能退吗?


在购房过程中,如果遇到房贷下不来,首付款和定金能否退还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定金”和“首付款”的概念。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首付款是购房者支付给开发商的部分购房款项,是购房款的一部分。 下面分不同情形来讨论能否退还的问题。 如果是因为购房者自身原因导致房贷下不来,比如购房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个人信用记录不良等。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可能构成违约。按照上述民法典关于定金的规定,购房者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不过对于首付款,一般来说,虽然购房者违约,但开发商也不能随意没收首付款,通常应扣除一定的违约金后将剩余款项退还购房者。违约金的数额通常按照购房合同的约定来确定。 如果是因为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房贷下不来,例如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提供的资料存在问题等。此时开发商构成违约,根据法律规定,购房者不仅可以要求开发商退还全部首付款,还可以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这是依据《民法典》中关于违约的相关规定,违约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还有一种情况是因为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房贷下不来,比如国家房贷政策突然调整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退还首付款和定金。 综上所述,房贷下不来时,首付款和定金能否退还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导致房贷下不来的具体原因,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购房合同的约定来判断。购房者遇到此类问题时,建议先与开发商进行友好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