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房原户主所欠物业费是否可以先垫付后退款?


在讨论法拍房原户主所欠物业费能否先垫付后退款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首先,我们要明确法拍房的产权变更情况。当法院执行拍卖程序完成后,竞拍人成功竞得房屋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此时竞拍人就成为了房屋的合法产权人。从物业的角度来看,物业提供了服务,有权收取相应的费用。但问题在于,欠费的是原户主,而不是新的产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这里的业主,在欠费期间指的是原户主。也就是说,原户主有义务支付其居住期间所产生的物业费。然而,在实际情况中,物业往往会找到新的产权人要求支付欠费。这是因为物业可能不清楚房屋产权的变更情况,或者为了便于收取费用。如果新的产权人先垫付了这笔费用,那么从法律上来说,新产权人与原户主之间就形成了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户主既然享受了物业的服务,就有义务支付相应的费用。新产权人垫付后,相当于替原户主履行了义务,原户主就有义务将这笔费用返还给新产权人。但是,新产权人要想顺利拿回垫付的费用,需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比如,垫付费用的凭证,像缴费发票、转账记录等,这些都能证明新产权人确实垫付了款项。同时,要明确原户主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以便在需要时能够找到原户主进行追偿。如果原户主拒绝返还,新产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原户主返还垫付的物业费。在诉讼过程中,前面提到的证据就会起到关键作用。综上所述,法拍房原户主所欠物业费是可以先垫付后退款的,但新产权人需要做好证据的保留,并在必要时通过法律手段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