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行政复议期间可以放车吗?


在交通事故行政复议期间,放车与否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收集证据的需要,会扣留事故车辆。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本身通常不能直接导致公安机关放出扣留车辆。因为复议期间,证据收集、事故认定等工作可能还在进行中,车辆作为重要证据,需要继续扣留。 不过,如果满足一定条件,是可以放车的。比如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这意味着,如果在行政复议期间,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已经确定,且对方没有向法院申请车辆保全,那么就有可能放车。 另外,如果交通事故没有人员伤亡,一般一个星期内可能出结果,在双方达成协议、签订谅解书并和解后,交警可以开放行单放车。 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如果交通事故车辆具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5条所列情形,交警部门可以依法扣留车辆而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如果受害方提出诉前或诉讼财产保全,由法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话,车辆可能被扣留至诉讼结束。 相关概念: 行政复议: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该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事故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书:是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为了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等,对事故车辆、现场等进行检验、鉴定后得出的书面报告,对事故认定有着关键作用。 诉前或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诉讼财产保全则是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以执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措施,在交通事故中,就可能表现为对事故车辆的扣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