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二审中称上诉人为原告、被上诉人为被告行吗?
我打民事官司到二审了,在表述当事人身份时,我不太确定能不能把上诉人说成原告,把被上诉人说成被告。这样的表述会不会不符合法律规定啊?我就想弄清楚在二审里到底该怎么正确称呼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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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二审中,通常不能简单地称上诉人为原告、被上诉人为被告。在民事诉讼程序里,一审和二审是不同的阶段,每个阶段当事人的称谓有着特定的法律含义。一审中,提起诉讼的一方被叫做原告,而被起诉的一方则是被告,这是根据谁先发起诉讼来确定的。到了二审阶段,当事人的称谓是由是否提起上诉来决定的。提出上诉的一方就是上诉人,而被上诉的一方则是被上诉人。之所以要这样规定称谓,是为了准确反映二审程序的性质和特点。二审主要是对一审判决、裁定进行审查,看是否存在错误。通过“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这样的称谓,能清晰地表明哪一方对一审结果不服而提起了上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了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在法律文书和诉讼活动里,使用规范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称谓,是为了保证司法程序的严谨性和准确性。如果在二审中随意把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称为原告和被告,可能会造成理解上的混乱,也不符合法律的规范要求。所以,在民事二审里,应该使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来称呼当事人,而不是“原告”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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