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该称为原告还是原告人?

我涉及一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子,在相关材料里,有时看到写“原告”,有时又写“原告人”,我搞不清楚到底该用哪个称呼才规范、准确。想知道在法律规定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于提起诉讼的一方,正确的称呼到底是“原告”还是“原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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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里,“原告人”这种表述更为合适。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通俗来讲,就是因为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了物质方面的损失,被害人除了要求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还可以要求其赔偿物质损失,这两个诉求在一个诉讼程序里解决。 从法律依据方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里,针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赔偿请求的主体,使用的规范表述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这是因为在刑事诉讼这个大框架下,和单纯的民事诉讼有所区别。在单纯的民事诉讼里,参与诉讼的当事人被叫做“原告”和“被告”,它主要处理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附带解决民事赔偿问题,“原告人”这种表述能更准确地体现其在刑事诉讼体系里的地位和角色。所以,为了保证法律文书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里,应当使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这一称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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