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有顺序吗
我遇到个事儿,有人犯罪让我和家人都遭受了物质损失,我们都想作为原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不知道在法律上有没有先后顺序。我想了解下,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作为原告,在法律上会区分谁先谁后吗?要是有顺序,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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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通常没有顺序之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在对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审判的同时,顺便处理因为这个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赔偿问题。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司法效率,一次性解决刑事和民事方面的相关问题,避免让被害人多次奔波维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这表明,只要符合条件的主体,都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并未对这些主体作为原告的顺序作出规定。 也就是说,不管是被害人本人,还是在被害人出现特殊情况时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亦或是代表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在符合法定条件下,都平等地享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不存在谁先谁后的顺序限制,大家都可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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