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共同使用,离婚时该如何分配?


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的分配,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方法,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分配原则**: - **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分割权,不论收入多少,都应平等地参与财产分割。例如,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各自有不同的收入,但在分割财产时,不应因一方收入高于另一方而少分或多分。 - **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考虑到子女的成长和女方在婚姻中可能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在分割财产时会适当向抚养子女的一方和女方倾斜。比如,在分配房产时,如果女方抚养子女且生活困难,可能会将房产判给女方。 - **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对于一些特定的财产,如生活用品等,会根据财产的实际用途和双方的生活需求进行分配,以确保双方在离婚后能够正常生活。例如,个人的衣物、常用的生活用品等一般会分配给各自使用。 -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也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 **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如果一方在婚姻中有过错行为,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在分割财产时会适当少分或不分。 **分配方法**: - **双方协议处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如何分配共同财产,只要协商结果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都是有效的。例如,双方可以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获得一定金额的补偿。 - **法院判决**: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财产的来源、数量、性质、双方的经济状况、对家庭的贡献等,来确定财产的分配方案。常见的分配方式包括:实物分割,即财物可以分割的情况下,在不影响其财产的使用和用途的前提下,对财产进行分割;作价补偿,对于一些无法进行实物分割的财产,如房产、车辆等,可以由一方获得财产所有权,另一方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变价分割,对于一些不宜分割或双方都不愿意取得的财产,可以将其变卖,然后对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特殊财产的分配**: - **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 **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可协商分配、按市价分配、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 **股份或出资额**:可以变卖或者股权转让来分配。 - **无法分割的财产**:可评估后按照评估价分配,或者通过财产拍卖或者双方竞价取得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