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停止执行原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遇到了不停止执行原则这个概念,对于它相关说法对错的判断有些迷糊。我想知道关于不停止执行原则,通常容易出现哪些错误说法,能从法律角度给我讲讲错误说法的判断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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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停止执行原则是行政法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原则。简单来说,它指的是在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并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该具体行政行为一般不会因为复议或诉讼程序的启动而停止执行。 这一原则主要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行政行为通常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利益而作出的,如果因为当事人的复议或诉讼就随意停止执行,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比如,某工厂因违规排污被环保部门责令停产整顿,工厂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若在复议或诉讼期间停止执行停产整顿的决定,那么工厂可能会继续排污,对环境造成持续的破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也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所以,如果出现‘只要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具体行政行为就一定停止执行’这样的说法就是错误的。还有,‘不停止执行原则没有任何例外情况’这种说法同样错误,因为上述法律条文已经明确规定了可以停止执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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