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停止执行原则,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遇到了不停止执行原则这个概念,不太理解它到底是怎么回事。想知道关于这个原则有哪些说法是正确的,比如在什么情况下适用,有没有什么例外之类的,希望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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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停止执行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会因为当事人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就停止执行。这是为了保证行政管理活动的连续性和有效性,避免因为复议或诉讼程序而使行政行为无法及时执行,影响公共利益和正常的社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也有类似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也就是说,不停止执行是一般原则,但存在法定的例外情形。在实践中,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自己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等情况,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相关机关提出停止执行的申请,由相关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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