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期间不停止执行的依据是什么?
我涉及一个案件,现在进入执行阶段了,但我对执行结果有异议,想申请暂停执行。不过有人说执行期间一般不停止执行,我不太明白这是为什么,想知道法律上规定执行期间不停止执行的依据到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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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期间不停止执行是行政法和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下面从不同的法律场景为您解释其依据。 在行政法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这是因为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也就是说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被推定为合法有效,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如果只要当事人提起诉讼,行政行为就停止执行,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比如,环保部门对一家污染企业作出停产整顿的处罚决定,企业不服提起诉讼。如果诉讼期间停止执行处罚决定,企业继续生产可能会持续污染环境,损害公共利益。 在民事诉讼执行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程序启动后,除非有法定的中止、终结执行等情形,一般是不停止执行的。这是为了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和执行力,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及时得到实现。如果随意停止执行,可能会导致债务人转移财产等情况,使债权人的权益无法保障。例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进入执行程序后,若因被告提出一些无理由的异议就停止执行,可能会让被告有机会隐匿财产,使原告的债权难以实现。所以,执行期间不停止执行是为了维护法律秩序、保障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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