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执行异议期限是否存在中止中断?
我在参与一个执行案件,提交执行异议时,对执行异议期限这块不太明白。听说一般的期限会有中止中断的情况,那最高法规定的执行异议期限是不是也存在中止中断呢?想了解清楚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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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的意见,并主张实体权利。而期限的中止和中断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期限中止是指在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期限中断则是指在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异议期限不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执行程序的高效和稳定进行。如果执行异议期限可以随意中止或中断,可能会导致执行程序长时间拖延,影响司法效率和司法权威,也不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一旦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就必须在规定的执行异议期限内提出异议。超过这个期限提出的执行异议,法院一般不会受理。所以,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如果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应当及时、积极地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执行异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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