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关于不停止执行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我在了解行政法相关知识时遇到了不停止执行原则,不太清楚它到底是怎么回事。比如在实际情况中什么时候适用,有什么例外情况,它的意义又是什么。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把这个原则解释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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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停止执行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不停止执行原则主要适用于行政法领域,简单来说,就是在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不服并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时,一般情况下,该行政行为并不会因为复议或诉讼程序的启动而停止执行。 这一原则有重要的意义。从行政效率角度看,行政行为代表着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秩序的维护,如果一旦当事人提起复议或诉讼就停止执行,可能会使行政管理活动陷入停滞,影响社会公共事务的正常运转。比如城市建设中的拆迁行为,如果因为个别被拆迁人的异议就停止执行,可能会影响整个城市建设的进度,损害公共利益。 依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同样,《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也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从这些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不停止执行是原则,停止执行是例外。这些例外情况的设置,也是为了在保障行政效率的同时,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不合理的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例如,如果行政机关要对一家企业进行查封,而企业认为该查封行为没有事实依据,且一旦查封会导致企业大量订单违约,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此时企业申请停止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要求合理,就可能裁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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