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关于不停止执行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遇到了‘不停止执行原则’这个概念,不太理解它具体是什么意思。想知道关于这个原则有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在实际的法律场景中是如何应用的,能给我一些通俗易懂的解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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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停止执行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不停止执行原则主要是指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原则上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通俗来讲,就是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时,行政机关原来作出的那个行政行为并不会因为当事人提起了复议或者诉讼就暂停执行。 这一原则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也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设立不停止执行原则的目的在于保障行政机关合法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维护行政管理秩序。因为如果只要当事人一提起复议或者诉讼,行政行为就停止执行,可能会导致行政管理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不过,考虑到可能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法律也规定了可以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形,以平衡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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