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则是什么?

我遇到一个事儿,我对某个行政行为不服申请了行政复议,但是相关部门还是在继续执行那个行政行为。我就想知道,这是不是合理合法的,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则到底是怎么回事,它有啥依据和规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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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复议执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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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则”是行政复议中的一项重要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时,在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通常不会停止执行。 这项原则的主要依据在于,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确定力和执行力。公定力意味着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就被推定为合法有效,在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被撤销之前,具有法律效力。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具有确定性,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执行力则是说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机关有权依法采取一定的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了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也规定了几种例外情况。一是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比如行政机关自己发现作出的行政行为可能存在错误或者其他问题,主动决定停止执行。二是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复议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继续执行可能会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决定停止执行。三是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是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设立“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则”,主要是为了保障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效率和公共利益。如果只要一申请复议就停止执行,可能会使行政秩序陷入混乱,影响行政管理的正常进行。但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法律也规定了上述几种例外情况,以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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