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是怎样的?

我遇到了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对其不服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不清楚在这个期间该具体行政行为会有什么变化。是会停止执行,还是继续执行呢?我特别想知道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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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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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一般不停止执行。这是基于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确定力和执行力。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被推定为合法有效,具有被尊重和遵守的效力;确定力意味着行政行为一旦作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执行力则表明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机关有权依法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诉讼法》也有类似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所以,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停止执行,但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停止。这是为了在保障行政效率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之间寻求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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