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诉讼期间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当事人能否申请停止?

我和行政机关有个纠纷,已经提起诉讼了。但行政机关的那个行政行为还在继续执行,感觉对我影响挺大的。我就想问问,在诉讼期间,这个行政行为一般会不会停止执行啊?我作为当事人有没有权利申请停止执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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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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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诉讼期间行政行为通常是不停止执行的。这是基于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确定力和执行力等特性。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就被推定为合法有效,具有约束和影响相关人员的效力。确定力意味着行政行为具有不可随意变更的特性,执行力则表明行政行为可以通过法定方式得以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在这些情形下,裁定停止执行行政行为是被允许的。第一种情况是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机关作为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如果它经过评估,认为在诉讼期间停止执行行政行为更合适,那么可以决定停止执行。第二种情况是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停止执行。例如,行政机关要拆除当事人的房屋,而一旦拆除将给当事人带来无法挽回的居住等方面的损失,同时停止拆除不会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此时法院可能会裁定停止执行。第三种情况是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也会裁定停止执行。最后,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依照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如果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行政行为在诉讼期间应停止执行,那么就按照这些规定执行。 所以,当事人是有权利申请停止行政行为执行的,但最终是否停止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由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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