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关于案件移送制度,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遇到了案件移送制度相关的内容,对一些说法不太确定对错。我想知道在案件移送制度里,通常容易出现哪些错误的说法,这样能让我更好地理解这个制度,避免在实际应用中产生误解。
展开 view-more
  • #案件移送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案件移送制度是指在司法实践或行政执法过程中,当一个机关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时,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的制度。下面来详细分析一些可能关于它的错误说法以及对应的正确法律依据和解释。 错误说法一:只要发现案件有问题就可以随意移送。实际上,案件移送有着严格的条件和程序。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也就是说,移送需要达到一定的涉嫌犯罪标准,而不是随意进行的。 错误说法二:移送之后原机关就不再有任何责任。当移送机关移送案件后,并不是就完全摆脱了责任。如果移送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拒不改正的,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表明原机关在移送过程中如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然要承担相应责任。 错误说法三:接受移送的机关必须无条件接受。接受移送的机关也需要对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如果发现移送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也不能再次移送,而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机关指定管辖。比如在司法审判中,人民法院之间移送管辖时,如果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这体现了接受移送机关也有审查和遵循法律程序的义务,并非无条件接受。

avatar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suggest-qr
mobile-suggestion
qr why
mobile-cta-laywer cta-laywer
免费法律咨询 3423名律师在线 3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联系立即拨打立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