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关于案件移送制度,哪些说法是错误的呢?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接触到案件移送制度,但是对一些相关说法的正确性不太确定。我想知道在案件移送制度里,通常会有哪些常见的错误说法,好让我能更好地理解这个制度,避免在认知上出现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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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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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移送制度是指某一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该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的制度。它在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要,能确保案件得到正确、有效的处理。 首先,有一种常见的错误说法可能是认为只要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就可以随意移送,不用遵循任何程序。实际上,案件移送是有严格程序规定的。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其次,可能有人会错误地觉得移送案件后,原机关就完全不用再管这个案件了。其实并非如此。移送案件的机关有义务配合接收案件的机关进行后续调查等工作。例如,如果接收机关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原机关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协助调查等,原机关应当积极配合。这是为了保证案件能够顺利进行处理,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 另外,还有一种可能的错误说法是认为移送案件后,接收机关必须无条件接受。但实际上,接收机关会对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如果发现移送的案件不符合管辖条件或者存在其他问题,接收机关有权退回移送的案件,并说明理由。这也是为了确保案件能够在正确的管辖范围内得到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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