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案件移送制度,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呢?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遇到了案件移送制度相关的题目,有几个说法让我很纠结,不太确定哪个是错误的。我想了解一下关于案件移送制度的准确规则和判断依据,这样以后遇到类似问题就能准确判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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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移送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在司法或者行政执法过程中,当一个机关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时,要把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保证案件能够得到正确、有效的处理。 在我国,不同领域的案件移送有不同的法律规定。以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为例,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在司法程序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判断关于案件移送制度说法的对错,关键在于看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比如,如果说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可以自行处理而不移送公安机关,这显然就违反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是错误的说法。再如,若说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可以不移送而是继续审理,这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错误的。所以,具体判断哪个说法错误,要结合具体的说法内容,对照相应的法律条文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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