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案件移送制度,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我在了解案件移送制度的时候,看到好多不同的说法,比如有的说移送要满足特定条件,有的说移送有特定程序。我都搞不清楚哪些说法是对的了,想知道关于案件移送制度,到底哪些说法才是正确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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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移送制度是司法实践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它指的是在司法活动里,当某个司法机关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时,将该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的制度。 从法律规定来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这体现了案件移送制度中的一个关键要点,即管辖权的问题。也就是说,判断一个案件是否需要移送,首先要看管辖权,如果当前处理案件的机关没有管辖权,那就需要移送。 另外,《行政处罚法》也有相关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说明,在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的衔接中,案件移送制度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当行政机关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就需要将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按照刑事诉讼程序处理。 在民事案件中,《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这保障了民事案件在不同法院之间的正确流转,确保每个案件都能在有管辖权的法院得到妥善处理。 所以,关于案件移送制度,正确的说法应该围绕管辖权、不同法律领域的移送要求以及移送的程序等方面。比如移送要基于管辖权,移送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规定,并且不同法律领域的移送有不同的条件和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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