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是否应根据刑诉法立案?
我遇到个事儿,有个案件是其他部门移送给司法机关的。我不太清楚对于这种其他部门移送过来的案件,是不是得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立案呢?想了解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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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通常是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来进行立案的。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立案的概念。立案其实就是司法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等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对于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司法机关同样要遵循这个基本的流程。 依据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这意味着,不管案件是由其他部门移送而来,还是通过其他途径进入司法程序,司法机关都要严格按照刑诉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来决定是否立案。如果经过审查,符合有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立案。 另外,其他部门在移送案件时,一般也会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等。司法机关在此基础上,按照刑诉法的规定进一步审查判断,以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合法的处理。所以,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是应当依据刑诉法来进行立案操作的,这样才能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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